相对人:广州市基督教协会
法定代表人:潘琼真
地址:广州寺贝通津9号
相对人:广州市白云第一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海鹰
地址:建设六马路青菜岗48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1996]第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建用通字[1999]45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海珠区小港路151号、153号地段,项目为教堂及自用房、面积3038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4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2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用地自2001年5月1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6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60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7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累计闲置时间为2年8个月。
2004年11月23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1年5月19日起闲置,土地累计闲置期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160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建用通字[1999]45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3038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建用通字[1999]45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