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芳村区百货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原芳村区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仪
地址:广州市芳村区花地大道北88号二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3]第17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616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芳村(现:荔湾)区花地大道以东、西坑西侧地段,项目为百货商业楼、面积6565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5年8月12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0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616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所列的6565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616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