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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43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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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染整厂

法定代表人:倪福珍

地址:荔湾路125号之一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2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67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西华路彩虹晒地地段,项目为宿舍、车库(补办)、面积2477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 818 ,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37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1996 77 起为闲置土地。 2004115,本局向相对人送达了穗国土闲处[2003]196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止至 2004 716 ,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611个月。

2004 1018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77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96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67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2477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67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关于本地块已拆除的地上建筑物的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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