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染整厂
法定代表人:倪福珍
地址:荔湾路125号之一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2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67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区西华路彩虹晒地地段,项目为宿舍、车库(补办)、面积2477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7月7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96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67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2477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67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关于本地块已拆除的地上建筑物的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