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海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静海
地址:广州市广花一路11―21号祥读商贸大厅五楼18单元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5]第22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10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2002]155号文同意,办理海珠区新?蛘蛐麓迥媳叩囟危?项目为商住楼、面积4955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7月2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5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8年3月21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6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08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7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4年10个月。
2004年10月21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规划报建受城市中轴线规划控制影响。但经市规划局核实,该地块不受城市中轴线规划影响。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8年3月21日起为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08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10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155号文所列的4955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10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155号文;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