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白云建筑地块)
相对人:广州市白云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桂华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景泰坑大金钟路
查明:相对人与本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2003〕99号),并申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3〕第603号),使用位于白云区景泰坑大金钟路4-6号地段,面积为2514平方米的居住用地,但相对人至今未依法动工开发建设。
本局认为:该地块自2003年10月1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已满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定条件。考虑到该地块为广州市白云建筑工程公司历史用地,地块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由广州市白云建筑工程公司按历史用地使用。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游戏试玩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土地利用管理处
201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