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芳村区白鹤洞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庆泉
地址:芳村大道鹤松里后街3号203房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4]第6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0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原:芳村)区广中公路以南鹤洞大街地段,项目为办公楼(补办)、面积571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9月10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21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0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571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0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