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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25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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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芳村区白鹤洞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庆泉

地址:芳村大道鹤松里后街3203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4]6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0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原:芳村)区广中公路以南鹤洞大街地段,项目为办公楼(补办)、面积571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 818 ,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7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1996910起为闲置土地。2004116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21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 2004717,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65个月。

2004 1018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并举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910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21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0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571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03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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