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同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作成
地址:广州市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12楼C、D室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4]第23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4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5]第104号、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92号文同意,办理海珠区同福西路公所街地段,项目为商业、商务办公楼、面积6364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12月23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220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4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5]第104号、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92号文所列的6364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4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5]第104号、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92号文。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