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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5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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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第一染织厂(原为:广州毛纺织厂)
法定代表人:黄文伟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

相对人:广州荣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丽花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55号荣升汽配城三街6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1997]第4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7]建用通字第25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地段,项目为商住楼、面积8908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4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19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9年9月13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7月20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4]2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5年1月21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3年11个月。
        2005年6月29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9年9月13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4] 2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7]建用通字第25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8908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7]建用通字第25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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