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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56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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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荔港城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珍妮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金田花苑金适翠居18楼1804室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2)穗城规地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2]征(拨)通字第13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1996]第125号文同意,办理荔湾区梯云东路以南、珠玑路以西、大同路联庆街以东、六二三路以北地段,项目为住宅小区、面积28522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相对人与我局签订了穗国地出合[1996]3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总额2118.8147万元,已缴纳土地出让金423.7629万元。

2003年7月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11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5年7月1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10年9个月。

相对人提出因沙面文物保护控制改变规划方案导致该项目无法建设,要求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金额给予补偿。该意见已经规划部门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5年7月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放弃继续开发,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2]征(拨)通字第13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1996]第125号文所列的28522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2]征(拨)通字第13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1996]第125号文。

三、解除穗国地出合[1996]35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退回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423.7629万元。

四、由市拆迁办会同相对人一起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对相对人的前期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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