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东省化学纤维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胡海川
地址:广州市江南大道中232号华海大厦B座28楼
相对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俊强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1993]穗城规南片地0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2002]268号文同意,办理海珠区新港西路南地段,项目为研究楼、商品楼、面积724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4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0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8年7月1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49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经规划等部门核实,该地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268号文所列的7243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268号文。
三、退回相对人已预交的80万元土地出让金预收款。
四、关于本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五、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