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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41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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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东省化学纤维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胡海川

地址:广州市江南大道中232号华海大厦B28

 

相对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俊强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1993]穗城规南片地01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2002]268号文同意,办理海珠新港西路南地段,项目为研究楼、商品楼、面积724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814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0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1998 711 起为闲置土地。2004116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了穗国土闲处[2003]149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已于2004116送达相对人。截止至 2004 717 ,两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34个月。

2004 1022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市规划局1998年曾经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用地红线和地面标高,并因昌岗立交建设占去3796平方米用地。该情况已经市规划局、市拆迁办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871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49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经规划等部门核实,该地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268号文所列的7243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2]268号文。

三、退回相对人已预交的80万元土地出让金预收款。

四、关于本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五、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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