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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6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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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日报

法定代表人:戴王庆

地址: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6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595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区光复中路375-391以西地段,项目为拆迁安置房、面积3000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年7月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2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12月17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9年4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1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12月17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595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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