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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37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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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芳村区五金交电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文

地址:广州市芳村陆居路40号之2二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3]37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芳村(现:荔湾)花地湾以东坑口村地段,项目为交电大厦、面积3164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 73 ,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33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1996 121 起为闲置土地。 2004115,本局向相对人送达了穗国土闲处[2003]10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止至 2004 716 ,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8年。

2004 1020 ,根据国土资源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12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0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3164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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