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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17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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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荔华房产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兴武
地址:广州市西华路132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2)穗城规地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62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区西华路316―334号以南地段,项目为商住楼、面积1776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40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8月2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6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23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7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5年6个月。
        2004年10月22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穗规地换证字[1997]第1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调整了用地面积,包括了(92)穗城规地043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但经市规划局核实,换发穗规地换证字[1997]第12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应相对人申请而作出的,不是政府单方调整。
        本局认为: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8月2日起为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23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62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1776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62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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