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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81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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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云腾商业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白云区云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21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3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2001]284号文,同意办理白云区新广从公路东侧大?K布(土名)地段,项目为商业用房、面积2787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年9月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79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9月17日起为闲置土地。因该项目用地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2004年1月30日,本局核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土建用综函[2004]56号),要求相对人直接与市规划局联系,明确具体办理手续的要求。截至2006年3月31日,相对人仍未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8年8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20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地因同泰立交规划控制造成土地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该意见已经规划部门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9月17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经规划部门核实,该地块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34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2787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退回用地预收款40万元。

三、关于本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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