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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28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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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黄埔乙丰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原为黄埔区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南国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海员路80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1993]穗城规东片地字第11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219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同意,办理黄埔双沙村广深公路南地段,项目为加工、服务楼、面积10465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 818 ,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88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1995 319 起为闲置土地。 2004 116 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了穗国土闲处[2003]77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止至 2004 717 ,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810个月。

2004 1021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用地现作加油站,因《广州市区公共加油(气)站规划》不能确定,多次申请办理加油站用地手续未获同意。经市规划局核实,原报批为临建,不存在规划影响的问题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531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77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219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所列的10465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3] 征拨通字第219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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