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市演出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海
地址:广州市建设三马路11号新时代大厦二楼
相对人:广州嘉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方养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2309-2312室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5)穗城规东片地字第2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103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1996]198号文,同意办理越秀区中山二路东山电影院地段,项目为电影院、写字楼,面积2739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6年4月27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6]62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12月28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7年10个月。
2006年6月5日,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同意政府无偿收回该闲置土地。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12月28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103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1996]198号文所列的2739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103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1996]198号文。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