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东珠江投资公司广州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漓
地址:广州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西区办公楼201房-3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1996]第69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31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广深铁路北棠下村地段,项目为商业、商品住宅,面积71722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5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10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2年7月16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2月3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18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2004年8月4日,相对人仍未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3年3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2月16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穗国房听字[2005]25号《听证告知书》。相对人逾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2年7月16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31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71722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