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浩江
地址:文德路67-69号16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1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3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白云区石井镇槎龙村、广清路西侧地段,项目为商住区、面积61099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0年12月25日起为闲置土地,已构成闲置,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24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已构成土地闲置,符合收回条件。但经规划部门核实,该闲置土地受规划调整作教学用地影响,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3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61099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3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四、有关该地块的补偿事宜,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解决。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