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3〕第647号),使用海珠区南洲路南侧地段、面积为3139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加油站。由于该项目用地一直未动工开发建设,已被我局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2008年1月31日,我局发出《关于同意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的函》(穗国土建用函〔2008〕18号),同意延长上述《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至2009年1月31日。经查,该地块至今仍未动工建设。
请你单位加快该地块相关工作进度,确保于2009年1月31日前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仍未动工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置。
此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