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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8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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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力中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广振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松岗东19

相对人:广州力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中

地址:广州市东湖路东湖豪苑三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1997]28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建用通字[2000]11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越秀区东华东路市场东街以西、紫米三巷以东地段,项目为住宅、商务办公用地,面积4619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8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46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2912日起为闲置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411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32个月。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2912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建用通字[2000]11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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