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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11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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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东省广新外贸轻纺(控股)公司(原为:广东省纺织进出口(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水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68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3)穗城规东片地字第41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3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越秀(原:东山)区文明路63号地段,项目为办公楼、综合楼、面积2151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0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4月2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5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6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6年9个月。
        2004年10月19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4月2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17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3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面积2151平方米的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3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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