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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54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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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西关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进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2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2)穗城规地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140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区德星路以东、上九路以北、光复路以西、长寿路以南地段,项目为商住楼、面积60975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7月2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12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8月21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6月30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4]1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12月31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7年11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2月28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项目用地划入西关风情特色建筑保护区,临街建筑高度受到控制,导致土地闲置。该意见得到规划部门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8月2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4] 1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土地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故应给予适当补偿。有关本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140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所列60975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140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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