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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49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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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越秀区经济贸易局(原东山区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王吉陵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

 

相对人: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绍沛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6M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东片地字[1995]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2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函[2000]135号、穗国土建用函[2002]368号文同意,办理越秀(原:东山)区中山四路263-289号、长兴里6-18号地段,项目为商业、办公、住宅(原为商业大厦)、面积4798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8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0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42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115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7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716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24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223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因“万木草堂”文物保护控制需要以及中山路沿线历史风貌,传统骑楼与周边新建筑协调等问题导致该项目用地闲置。该意见已得到规划部门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42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7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该土地闲置存在规划变更因素影响,故应对相对人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2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函[2000]135号、穗国土建用函[2000]368号所列的4798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2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函[2000]135号、穗国土建用函[2000]368号文。

三、有关本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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