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越秀区经济贸易局(原东山区经济贸易局)
法定代表人:王吉陵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
相对人:广州市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绍沛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6号M室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东片地字[1995]第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2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函[2000]135号、穗国土建用函[2002]368号文同意,办理越秀(原:东山)区中山四路263-289号、长兴里6-18号地段,项目为商业、办公、住宅(原为商业大厦)、面积4798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0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4月2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5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7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6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2年4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2月23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因“万木草堂”文物保护控制需要以及中山路沿线历史风貌,传统骑楼与周边新建筑协调等问题导致该项目用地闲置。该意见已得到规划部门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4月2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7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该土地闲置存在规划变更因素影响,故应对相对人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2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函[2000]135号、穗国土建用函[2000]368号所列的4798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32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通函[2000]135号、穗国土建用函[2000]368号文。
三、有关本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天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