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穗宝家具装饰厂(原:广州市广州床垫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邓志
地址:广州市东山区万福路133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2)穗城规地36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113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白云区棠溪村地段,项目为厂房、仓库、宿舍,面积为8031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6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206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5年12月28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30日,本局核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土建用综函[2004]25号),要求相对人直接与市规划局和市计委联系,明确具体办理手续的要求。截至2006年3月31日,相对人仍未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9年10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4月24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穗国房听字[2006]78号《听证告知书》。相对人逾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5年12月28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113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8031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