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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7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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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国营新塘农工商联合公司种植场

法定代表人:简泽明

地址:广州市紫气大街花园二巷9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东片地字[1994]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3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东圃小新塘“鸡母田”地段,项目为商业、住宅、面积7457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年9月4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86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10月1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30日,本局核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土建用综函[2004]45号文),要求相对人收到该通知后持有关规划、用地资料,直接与市规划局和市计委联系,明确具体办理手续的要求。截至2006年3月31日,相对人仍未办理立项和规划调整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9年6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5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10月1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3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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