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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68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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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富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树龙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88号五楼501室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1995)穗城规北片地字第2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建用通字[1996]第9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白云区雕塑公园西侧麓鸣岗(土名)地段,项目为商业住宅楼、面积1995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6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218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3年5月2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2月17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2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2004年8月18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闲置时间累计为2年1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3月1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地受白云山规划控制限高影响,调整可建高度和退缩范围,存在政府因素影响。该意见已经规划部门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3年5月2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12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该地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故应对相对人适当补偿,关于该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解决。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建用通字[1996]第9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1995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建用通字[1996]第9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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