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市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舒立
地址:中山二路57号新兴大厦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3]第27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海珠区江南大道东面、上坑直街西面地段,项目为商住楼、面积5064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7月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2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12月21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5月19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248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2004年11月20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8年6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2月24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12月2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248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5064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0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继续完成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安排被拆迁人回迁居住。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