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民营经济报社(原粤港信息日报)
法定代表人:肖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33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3)穗城规北片地字3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687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28号文同意,办理越秀区一德路南侧、海珠南路西侧地段,项目为业务用房、商场(原:业务用房及住宅)、面积2986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4年5月10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4]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9年1月2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6月29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4]1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12月30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6年6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2月27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9年1月2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4] 15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687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28号文所列2986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687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28号文。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