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白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白云区特种设备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作安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第57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1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白云区石井镇马务村地段,项目为业务用房、厂房、仓库,面积5076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6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21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6月24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30日,本局核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土建用综函[2004]58号文),要求相对人到市规划局办理有关规划调整手续。截至2006年3月31日,相对人仍未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7年10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21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6月24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1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8031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