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国土规划闲处〔2018〕77号)
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7日,原市国土房管局与你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0111-2013-000017号),并于2015年3月31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15〕第61号)以及我委于2016年10月17日核发《关于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建用函〔2016〕66号),用地单位由“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粤航置业有限公司 ”,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白云区白云新城中部核心区域、云城西路西侧、齐心路与云城南四路之间地段,用地面积为4.0680公顷的土地作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云港城项目(AB2909011地块)。根据我委于2017年6月14日核发的《关于延长<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的复函》(穗国土规划建用函〔2017〕164号)规定,该地块应于2017年4月18日前动工开发,于2019年8月18日之前竣工,批准书有效期至2018年6月止。
经查,上述地块至2018年6月8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委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穗国土规划闲认〔2018〕84号),因非企业因素影响闲置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累计13个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1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经与你单位协商后,并经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实施的决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白云区人民政府实施),决定如下:
(一)延长本地块开工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
(二)请你单位与我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