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规划资源闲处〔2019〕40号)
广东省地质工程公司:
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07年7月2日与你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440111-2007-000045号),并于2007年8月9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7〕第148号),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白云区夏茅广花公路西侧,面积为14993平方米的土地,用作实验楼、生产科技楼,批准书有效期至2010年7月,根据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10年10月8日核发的《关于顺延地块动工开发时间的函》(穗国土建用函〔2010〕165号),地块开发时间顺延至2011年10月8日。
经查,上述地块至2018年11月7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资源闲认〔2019〕10号),认定地块因非企业因素影响闲置时间为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累计84个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7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与你单位协商后,并经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实施的决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白云区人民政府实施),决定如下:
(一)延长本地块开工期限至2020年7月17日;
(二)请你单位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宜。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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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