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规划资源闲处〔20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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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国土房管局于2013年11月11日与你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40111-2013-000025),并于2013年11月21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13〕第332号),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大源北路东侧(6号地块),面积为45064平方米的土地,用作普通仓储用地,根据原市国规委于2016年6月12日核发的《关于延长地块动、竣工时间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2016〕93号),地块开发时间顺延至2017年6月12日之前。
经查,上述地块至2018年7月24日尚未动工建设,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穗国土规划闲认〔2018〕112号),认定地块因非企业因素影响闲置时间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累计13个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1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第(六)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与你单位协商后,并经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实施的决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白云区人民政府实施),决定如下:
(一)延长本地块开工期限至2020年10月9日;
(二)请你单位向我局申请重新约定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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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