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规划资源闲处〔2020〕1号)
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2012年4月23日,原市国土房管局与你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12-000004),2012年12月10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12〕322号),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用地面积为38092平方米的土地作为一类工业用地(M1)进行项目建设,根据约定,地块动工日期在2013年6月21日之前,竣工日期在2015年12月20日之前,批准书有效期至2015年1月。
经核查,地块至2018年11月13日尚未动工,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资源闲认〔2019〕8号),认定该地块为非企业因素影响闲置,闲置时间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累计届满64个月,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届已满5年。
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八条第(二)、(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经与你单位协商后,并经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区实施的决定》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将闲置土地处置职权委托白云区人民政府实施),决定如下:
(一)延长本地块开工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二)请你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PG电子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