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规划资源闲处〔2021〕17号)
广州金湖住宅发展有限公司:
原广州市国土局于1994年10月7日与你单位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1994〕284号),于1994年11月8日向你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1994〕745号),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沙河同和耙齿沥水库边地块,宗地面积为97789平方米的土地作为高级住宅建设项目,合同及批准书未约定动竣工日期,批准书有效期至1996年11月;1996年11月,原广州市国土局与你单位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穗国地出补合〔1994〕284号的补充合同),并于1999年4月向你单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1999〕第特080号);上述地块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计人民币25265195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陆万伍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核查,上述地块动工建设面积不足1/3,涉嫌土地闲置,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1月16日向你单位核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云国土规划闲调〔2018〕1号),对地块闲置情况进行调查,并于2018年11月8日向你单位核发《闲置土地认定书》(穗国土规划闲认〔2018〕119号),认定该地块为闲置土地,存在企业自身因素和非企业因素交错影响,其中企业自身因素影响时间自1997年7月10日至1999年4月19日共一年零九个月,累计超过动工开发期已届满1年,未满2年。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8〕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地块处置决定如下:
(一)由PG电子白云区分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价款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该地块应缴纳土地闲置费合计人民币5053039元(大写:伍佰零伍万叁仟零叁拾玖元整),请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持本决定书到PG电子官网白云区分局办公室(财务)办理有关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二)缴清土地闲置费后,延长该地块动工开发期限一年,延长期限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请你单位向我局申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并申办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
(三)你单位需配合住建部门道路建设工作。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PG电子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