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穗规划资源闲认〔2022〕13号)
广州市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2004]269号)及其变更协议之一、二号,并经《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10]28号)批准,使用天河区先烈东横路38号地块,面积为5478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居住用地,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1年2月11日。随后我局分别以穗规划资源建用函[2019]337号文、穗规划资源建用函[2020]230号文,同意延长该地块动工时间至2021年3月2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规划资源闲调[2022]23号)。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其中非企业因素造成闲置时间共9个月,包括:受沙河片区控规调整影响闲置时间为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累计5个月;受信访问题影响闲置时间为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累计4个月;因你单位自身因素影响造成闲置时间共6个月,为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上述共计超过动工开发期限已满1年3个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对本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电子官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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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