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转让公告
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法院)的委托( [2002] 越法执字第 2159 号),将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 15 时 整在交易登记中心三楼拍卖大厅拍卖位于越秀区大新路以北、天成路以东、濠畔街以南、海珠南以西“新濠大厦”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位置 | 土地用途 | 使用权面积 | 竞买保证金 | 起拍价 |
越秀区大新路以北、天成路以东、濠畔街以南、海珠南以西 | 商业、住宅 | 3900 | 1145.2 | 11452 |
其他可参阅穗规函 [2009]6188 号文、《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98]332 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 [1998] 第 419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 [1998] 字第特 132 号)及《成交确认书》(样本)。
二、拍卖转让附加条件
(一)《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 [98]332 号)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 [1998] 第 419 号)所记载的 5382 平方米 为本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穗府国用 [1998] 字第特 132 号)记载的 3900 平方米 为净用地面积。拍卖成交后,本地块的用地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根据广州市规划局穗规函 [2009]6188 号文,本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如下:
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5382 平方米 ,其中可建设用地面积 4026 平方米 ,市政道路面积 1356 平方米 ;地上容积率 8.7 (按可建设用地面积 4026 平方米 计算),地上总建筑面积≤ 34943 平方米 (含已建裙楼商业建筑面积 16028 平方米 及未建住宅建筑面积 18915 平方米 ),建筑限高≤ 71.5 米 ;项目需配套回迁派出所一处(按现行规划要求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0 平方米 )、房管站一处(回迁建筑面积与房管部门商议解决),为确保该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符合现行规划要求,原方案已建的负一层商业用途性质须调整为地下停车场以满足该项目停车位数量的需求,设置地下停车泊位不小于 247 个(按每泊位 40 平方米 计算总建筑面积不小于 9880 平方米 )。
拍卖成交后,本地块的规划指标要求如有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部门的最新批复执行。买受人根据最新有效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出让年限按原出让合同执行。
(三)本地块为广州市的在册烂尾地块,根据档案查册资料记载,本地块有被拆迁户 289 户, 718 人,房屋拆迁总面积约 13383.37 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约 11395.05 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约 1988.32 平方米 )。本地块每月临迁费本金约为 341824 元,协议回迁时间为 1999 年 12 月,计算至 2010 年 8 月,共拖欠临迁费本金约 4600 万元(未含逾期回迁费、滞纳金等)。上述补偿安置数据并非实际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具体应当以拆迁当事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准,有关拖欠临迁费数额也应当以实际拖欠情况为准,上述数据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的,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所有义务。
(四)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合理期限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该项目进行投资复建。
(五)本地块曾办理 000046 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项下的部分房屋已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的鉴证备案手续,该项目复建验收完成后,买受人应按预购商品房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向预购房人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证。
(六)买受人须与被拆迁人、预购房人重新签订协议并约定回迁及收楼日期,原拆迁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仍然有效,买受人须承担拍卖标的上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包括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已将补偿方式变更为货币补偿的拆迁户的回迁安置)和预购房人的收楼入住安置(包括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购房合同的预购房人收楼入住安置),并按原签订的合同内容执行负担拍卖成交日后的合同义务。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范围内因拆迁、回迁安置协议及购房人购房协议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买受人与相关的被拆迁人、购房人进行解决。该项目复建验收完成后,买受人应按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规定向被拆迁人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地产权证。
(七)本地块已办理抵押登记,在拍卖成交后,由越秀法院负责处理所有的抵押登记事项,买受人须协助完善有关手续。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缴纳原建设单位应缴而未缴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各项税费以及承担本次拍卖转让过户所涉及的全部税、费、金(包括税费、手续费、需缴交和补交的罚款等费用)。转让方的交易服务费在拍卖成交价款中列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联合竞买的,竞买申请书应列明各成员单位并签章,各成员单位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竞得的地块不得分割。
四、 本次拍卖地块按现状附带条件转让,在现有资料情况下,越秀法院和交易登记中心已谨慎调查核实标的物存在的瑕疵,但若发生越秀法院和交易登记中心合理注意、调查义务以外且公告未能涵盖的标的物瑕疵,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提交竞买申请前, 竞买人应详尽了解本地块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地块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五、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必须在 2010 年 12 月 15 日前 (包括 12 月 15 日 )到达交易登记中心指定账户(户名: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人民币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账号: 4400 1420 3140 5017 0392 。)保证金到账后,申请人须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前 (包括 12 月 15 日 )向交易登记中心提出书面的竞买申请(竞买申请资料详见《竞买须知》和《注意事项》)。本次拍卖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六、拍卖 成交后,买受人即时与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在成交后 2 个工作日内根据缴款通知支付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并在成交之日起 30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全额汇入越秀法院指定专户 (户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五羊新城支行;账号: 0317 0104 0004 505 ) 。
七、全额缴清拍卖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后,买受人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到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本次拍卖地块的交易登记手续,并自行向越秀法院申请办理交地手续。成交后,越秀法院将在合理期限内向买受人移交拍卖地块。
八、本地块的有关资料及拍卖文件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交易登记中心 406 室索取或在国际互联网上浏览。
越秀法院联系人:陈法官;联系电话: 87395275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地址:天河区华就路 31 号;联系人: 黄 先生、 史 小姐 ; 联系电话: 37585345-2478 、 4031
互联网地址: http://www.gzlpc.gov.cn (土地交易信息)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越秀区大新路以北、天成路以东、濠畔街以南、海珠南以西 地块 成交情况
成交情况 | 竞得人 | 成交价(万元) |
广州嘉强投资有限公司 | 2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