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代 码 | 2016-440113-48-01-006024 | ||
用 地 单 位 | 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 | ||
用 地 项 目 名 称 | 兴业大道(番禺大道至亭南路)整治工程 | ||
用 地 位 置 |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新造镇、化龙镇 | ||
立 项 文 件 文 号 | 番发改函〔2016〕658号 | ||
拟用地面积 (平方米) | 146093 | 通过用地预审 面积(平方米) | 146093 |
土地利用现状图号 | 544.8-437.0、544.8-438.0、545.6-438.0、545.6-439.0、546.4-439.0、546.4-440.0、547.2-440.0 | 土地利用现状图年份 | 2018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自发出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报告核准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逾期未办理下一步手续的,本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三、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申请办理用地预审。
四、请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