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9〕4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08〕494号文),同意将天河区新塘街沐陂村、新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的集体土地15.7999公顷(合236.9985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北环高速公路北侧、小新塘西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沐陂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集体土地1.4040公顷(合21.06亩,均为其他农用地)。
新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集体土地14.3959公顷(合215.9385亩),其中耕地14.1048公顷(合211.572亩),其他农用地0.2911公顷(合4.366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07.1406万元给沐陂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补偿68.1149万元给新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沐陂村、新塘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9年2月1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新塘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潘建华,联系电话:8235738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