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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09〕54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9-12-08 06:07: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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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506号文),需将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6.7854公顷(合101.781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 (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黄阁镇东湾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6.7854公顷(合101.781亩),其中水田0.7276公顷(合10.914亩),耕地0.1913公顷(合2.8695亩),养殖水面3.8922公顷(合58.383亩),农田水利0.7903公顷(合11.8545亩),建设用地1.1672公顷(合17.508亩),未利用地0.0168公顷(合0.25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东湾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7276
76.4400
55.6177
东湾村民委员会
货币
耕地
0.1913
61.1520
11.6984
养殖水面
3.8922
91.7280
357.0237
农田水利
0.7903
53.5080
42.2874
建设用地
1.1672
61.1520
71.3766
未利用地
0.0168
30.5760
0.5137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7276
45.8640
33.3706
东湾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耕地
0.1913
45.8640
8.7738
养殖水面
3.8922
45.8640
178.5119
农田水利
0.7903
38.2200
30.2053
青苗补助费
139.440
东湾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928.8191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53.5325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阁镇东湾村民委员会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东湾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湾村民委员会
2009 年11月16日
2009 年11月26日
黄阁镇国土所
2009 年11月27日 2009/12/1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9/12/1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李钧天,电话:8498620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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