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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2〕10号
来源:L--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3-22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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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46号文),同意将荔湾区海龙街增滘、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8.8137公顷(折合132.205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铁路枢纽新广州站及相关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海龙街增滘、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1300312005000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3.6761公顷(折合55.1415亩),其中耕地0.0895公顷(折合1.3425亩),园地1.6640公顷(折合24.96亩),其他农用地0.3916公顷(折合5.874亩),建设用地1.4837公顷(折合22.2555亩),未利用地0.0473公顷(折合0.7095亩)。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1376公顷(折合77.064亩),其中耕地0.0078公顷(折合0.117亩),园地3.4727公顷(52.0905亩),其他农用地0.4051公顷(折合6.0765亩),建设用地1.2270公顷(折合18.405亩),未利用地0.0250公顷(折合0.3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0895

土地补偿费

269.88

24.1543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3.0125

22.6446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1.6640

土地补偿费

269.88

449.0803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56.386

426.626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3916

土地补偿费

236.145

92.4744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675

66.0531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1.4837

土地补偿费

269.88

400.4210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473

土地补偿费

134.94

6.3827

增滘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72.2266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61.0968

地上附作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3.6761公顷

1621.1601万元

荔湾区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耕地

0.0078

土地补偿费

269.052

2.0986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08.5153

1.6264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园地

3.4727

土地补偿费

235.4205

817.5448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11.8785

735.7903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4051

土地补偿费

225.3311

91.2816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168.1575

68.1206

被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建设用地

1.2270

土地补偿费

269.052

330.1268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0.0250

土地补偿费

121.0734

3.0268

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货币

青苗补偿费

130.6788

耕种承包人

货币

地上附着物

85.3869

地上附作物产权人

货币

备注

5.1376公顷

2265.681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荔湾区海龙街增滘、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留用地和社会保险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荔湾区海龙街增滘、中南街海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2012326201246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郑健鹏,电话:81935639

201249201241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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