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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1〕100 号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1-03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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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547号文),需将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花山镇新和村属下的0.9675公顷(合14.512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花都区新国家气象综合观测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花山镇新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新华街三东村集体土地0.7812公顷(合11.7180亩),其中林地0.7488公顷(合11.2320亩),其他农用地0.0324公顷(合0.4860亩)。

花都区花山镇新和村集体土地0.1863公顷(合2.7945亩),其中林地0.1863公顷(合2.79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新华街三东村

征地补偿费

林地

0.7488

59.8884

44.8444

三东村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324

59.8884

1.9404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0.7812

127.0652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173.8500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花山镇新和村

征地补偿费

林地

0.1863

59.8884

11.1572

新和村

货币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0.1863

17.8583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29.0155万元

备注:征地补偿费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华街清布村

20111228

201216

新华国土所

(联系人:罗建发;

联系电话:36836061

201217

2012111

花山镇新和村

20111228

201216

花山国土所

(联系人:孔祥林;

联系电话:86941251

201217

2012111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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