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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60号
来源:广州市黄埔分局 发布时间:2017-10-11 16:59:3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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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6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504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共2.0693公顷(合31.03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5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2.0693公顷(合31.0395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庙头股份经济联合社,庙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7〕504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共30天)。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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