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PG电子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29号文),同意将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面积共22.1642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石楼镇茭塘东村集体土地20.7153公顷(折合约310.7295亩),其中园地15.4969公顷(折合约232.4535亩),坑塘水面2.4527公顷(折合约36.7905亩),其他农用地1.1962公顷(折合约17.9430亩),建设用地0.0006公顷(折合约0.0090亩),未利用地1.5689公顷(折合约23.5335亩)。
石楼镇茭塘西村集体土地1.4489公顷(折合约21.7335亩),其中园地1.1580公顷(折合约17.3700亩),坑塘水面0.0073公顷(折合约0.1095亩),其他农用地0.0958公顷(折合约1.4370亩),建设用地0.1878公顷(折合约2.817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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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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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
坑塘水面 |
2.4527 |
173.2820 |
425.0087 |
茭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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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1.1962 |
121.2974 |
145.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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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5.4969 |
121.2974 |
1879.7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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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0006 |
138.6256 |
0.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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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5689 |
69.3128 |
108.74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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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坑塘水面 |
2.4527 |
86.6410 |
212.5044 |
茭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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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1.1962 |
86.6410 |
103.6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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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5.4969 |
86.6410 |
1342.6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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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
|
410.0094 |
茭塘东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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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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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627.487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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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土地补偿费 |
坑塘水面 |
0.0073 |
173.2820 |
1.2650 |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0958 |
121.2974 |
11.6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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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地 |
1.1580 |
121.2974 |
140.4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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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1878 |
138.6256 |
26.0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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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坑塘水面 |
0.0073 |
86.6410 |
0.6325 |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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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农用地 |
0.0958 |
86.6410 |
8.3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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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地 |
1.1580 |
86.6410 |
100.3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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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助费 |
|
34.8172 |
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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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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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23.461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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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增加补偿0.0624万元给茭塘东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增加补偿19.5254万元给茭塘西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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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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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镇茭塘东村、茭塘西村 |
2015年3月25日 至2015年4月8日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番禺区分局石楼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陈善贵;联系电话:34862177) |
2015年4月9日至 2015年4月15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5〕12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