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 161号文),需将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龙口村、小布村属下的集体土地7.6510公顷(合114.7650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花山集中安置区。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花山镇东湖村、龙口村、小布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花城街东湖村的集体土地2.5307公顷(合37.9605亩),其中园地0.1515公顷(合2.2725亩),林地0.5389公顷(合8.0835亩),其他农用地0.2042公顷(合3.0630亩),建设用地1.6361公顷(合24.5415亩)。
龙口村的集体土地1.2523公顷(合18.7845亩),其中林0.0504公顷(合0.7560亩),建设用地1.2019公顷(合18.0285亩)。
小布村的集体土地3.8680公顷(合58.0200亩),其中园地2.1568公顷(合32.3520亩),林地0.8762公顷(合13.1430亩),建设用地0.8350公顷(合12.52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东 湖 村 |
征地补偿费 |
园地 |
0.1515 |
92.688 |
14.0422 |
东 湖 村 |
货币 |
|
林地 |
0.5389 |
75.309 |
40.584 |
||||
|
其他农用地 |
0.2042 |
75.309 |
15.3781 |
||||
|
建设用地 |
1.6361 |
86.895 |
142.1689 |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2.5307 |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
||||
|
合计 |
212.1732万元 |
||||||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龙 口 村 |
征地补偿费 |
林地 |
0.0504 |
75.309 |
3.7955 |
龙 口 村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1.2019 |
86.895 |
104.4391 |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1.2523
|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
||||
|
合计 |
108.2346万元 |
||||||
|
被征地村 |
分类 |
地类 |
征收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小 布 村 |
征地补偿费 |
园地 |
2.1568 |
92.688 |
199.9095 |
小 布 村 |
货币 |
|
林地 |
0.8762 |
75.309 |
65.9857 |
||||
|
建设用地 |
0.835 |
86.895 |
72.5573 |
||||
|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
3.8680
|
按照花府办[2010]21号文《关于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的补偿标准实施补偿 |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
货币 |
|||
|
合计 |
338.4525万元万元 |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
花山镇东湖村、龙口村、小布村 |
2014年10月11日至 2014年10月21日 |
花山国土所 (联系人:付吉祥; 联系电话:86941251) |
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7日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4] 161号文"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