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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3〕79号
来源:B--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0-16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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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PG电子官网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375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北路太和镇石湖第二经济社地段9.295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华邦冷链(仓储)交易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沙太北路太和镇石湖第二经济社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107020110024)。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沙太北路太和镇石湖第二经济社地段集体农用地8.8625公顷(其中耕地5.947公顷、林地0.1668公顷、园地1.8461公顷、养殖水面0.1181公顷、其他农用地0.784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433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石湖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5.9109

196.7040

1162.6977

石湖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98.3520

581.348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8461

122.9400

226.9595

石湖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73.7640

136.1757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1668

122.9400

20.5064

石湖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73.7640

12.3038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养殖水面

0.1181

196.7040

23.2307

石湖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98.3520

11.6154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其他农用地

0.7845

122.9400

96.4464

石湖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73.7640

57.8679

被安置农业人口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4331

196.7040

85.1925

石湖经济联合社

青苗补偿费

347.2639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6.2412

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米龙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0361

196.7040

7.1010

米龙经济联合社

安置补助费

98.3520

3.5505

被安置农业人口

青苗补偿费

0.1785

土地承包者

合 计

2788.68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太和镇石湖经济联合社和米龙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湖经济联合社

米龙经济联合社

2013年10月17日至

2013年10月26日

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卢国彪,联系电话:87437357)

2013年10月27日至

2013年10月31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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