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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85 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17-12-07 02:37: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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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穗府征〔2017185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598 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第六、  第十八、第二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共 0.9976 公顷(合 14.9640 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  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 2009 年度第七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园快速路文冲段(广园路南、石化厂对面,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第六、第十八、第二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 0.9976 公顷(合  14.964 亩),其中林地 0.5092 公顷(合 7.6380 亩),其他农用地 0.4881 公顷(合 7.3215 亩),建设  用地 0.0003 公顷(合 0.004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第六、第十八、第二十一  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文冲街文冲第六、第十八、第二十一股份经济  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  手续的函件。  

(三)本次征收土地作为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的经济发展留用地,且土地权属为文冲街文冲第六、  第十八、第二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本次征收土地未发生实际的征地补偿费用;本次征  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安置补助费、建(构)筑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由文冲股份经济联合社及经济合  作社自行协商并处理完毕。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  

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60 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  

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7598 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 2017 12 06 日起至 2018 01 04 日止(共 30 天)。  

特此公告。  

  

  

2017 12 06


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穗府征〔2017〕18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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