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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番征〔2018〕4号
来源: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9-05 03:09: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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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番征〔2018〕4号  

经PG电子批准(粤府土审(02)〔2018〕44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面积共50.580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市头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26.6363公顷(折合约399.5445亩),其中水浇地1.2248公顷(折合约18.3720亩)、园地0.0128公顷(折合约0.1920亩)、养殖水面2.9795公顷(折合约44.6925亩)、建设用地22.4192公顷(折合约336.2880亩)。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23.9443公顷(折合约359.1645亩),其中水浇地4.6036公顷(折合约69.0540亩)、园地0.7625公顷(折合约11.4375亩)、养殖水面3.2964公顷(折合约49.446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365公顷(折合约2.0475亩)、建设用地15.1453公顷(折合约227.179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1.2248

210.0460

257.2643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2.9795

252.0552

750.9985

园地

0.0128

147.0322

1.8820

建设用地

22.4192

210.0460

4709.0633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1.2248

126.0276

154.3586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2.9795

126.0276

375.4992

园地

0.0128

105.0230

1.3443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6250.4102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15.6438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关于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10388.157万元。

青苗补助费

 

30.3800

广州市南村镇罗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3.3335

 

以上各项合计

10451.8705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4.6036

210.0460

966.9678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货币

养殖水面

3.2964

252.0552

830.8748

园地

0.7625

147.0322

112.1121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0.1365

147.0322

20.0699

建设用地

15.1453

210.0460

3181.2097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4.6036

126.0276

580.1807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3.2964

126.0276

415.4374

园地

0.7625

105.0230

80.0800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1365

105.0230

14.3356

按番禺区统计局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最高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为6201.2680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17.2658万元/亩。该补偿标准不符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关于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规定,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9338.277万元。

青苗补助费

 

52.5750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57.7351

 

以上各项合计

9748.5871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94日至

2018917

南村镇建设办

(联系人:黎世建,联系电话:39298266

2018918日至

2018925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头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1894日至

2018917

南村镇建设办

(联系人:黎世建,联系电话:39298266

2018918日至

2018925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为1个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2)〔2018〕4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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