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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7〕190号
来源: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6-20 00:54: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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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征〔2017〕19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640],同意将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9.464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1.0381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0.9335公顷(耕地0.0417公顷、养殖水面0.8918公顷),建设用地0.1046公顷。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8.4827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8.4628公顷(耕地3.3146公顷,园地2.6100公顷,养殖水面0.7083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1.8299公顷) ,建设用地0.0199公顷。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9.9436公顷,其地类为农用地9.9436公顷(耕地9.0525公顷、园地0.1578公顷、林地0.366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367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1.0381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0.0417

47.2500

1.9703

28.3500

1.1822

3.1525

养殖水面

0.8918

55.3776

49.3857

23.0740

20.5774

69.9631

建设用地

0.1046

47.2500

4.9424

-

-

4.9424

汇总

1.0381

78.0580万元

青苗补偿费32.7002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7858万元,由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8.4827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灌溉水 田

0.1321

47.2500

6.2417

28.3500

3.7450

9.9868

水浇地

3.1825

47.2500

150.3731

28.3500

90.2239

240.5970

园地

2.6100

33.9213

88.5346

24.2295

63.2390

151.7736

养殖水面

0.7083

55.3776

39.2240

23.0740

16.3433

55.5673

其他农用地

(不含养殖水面)

1.8299

33.9213

62.0726

24.2295

44.3376

106.4101

建设用地

0.0199

47.2500

0.9403

――

――

0.9403

汇总

8.4827

565.2751万元

青苗补偿费267.205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3.6203万元,由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9.9436公顷  

土地类别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

安置补助

合计

(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耕地

水浇地

8.6654

47.2500

409.4402

28.3500

245.6641

655.1043

旱地

0.3871

47.2500

18.2905

28.3500

10.9743

29.2648

园地

0.1578

33.9213

5.3528

24.2295

3.8234

9.1762

林地

0.3661

16.6838

6.1079

11.9170

4.3628

10.4707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3672

33.9213

12.4559

24.2295

8.8971

21.3530

汇总

9.9436

725.3690万元

青苗补偿费313.221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74.5765万元,由顾屋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区国土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顾屋村经济联合社

20171215日至20171229

 

石滩镇国土所

联系人:郭晃明

电话:82922797

 

20171230日至20181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范围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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