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PG电子官网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52号文),同意将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属下的1.6124公顷(合24.186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商业综合楼。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长兴街岑村门口田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共1.6124公顷,其中耕地0.9466公顷,建设用地0.6658公顷。
四、征地补偿方案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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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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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街岑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6658 |
254.367 |
169.3576 |
岑村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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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0.9466 |
254.367 |
240.7838 |
岑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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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9466 |
169.578 |
160.5225 |
岑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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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合计 |
570.663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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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补偿费4.2597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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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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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街岑村 |
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1日 |
长兴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林穗伟,联系电话:13609032111) |
2013年4月12日至2013年4月16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