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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征〔2012〕22号
来源:B--白云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5-22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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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PG电子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2〕284号)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经济联合社地段2.783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休疗养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同和斯文井西北侧猫树山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009020090005)。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同和街同和经济联合社地段集体土地2.7834公顷,农用地2.7181公顷(全部为林地)、建设用地0.065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同和街同和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林地

  2.7181

  127.0725

  345.3958

  同和经济联合社

  货币

  安置补助费

  76.2435

  207.2375

  附着物所有者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0653

  152.4870

  9.9574

  同和经济联合社

  青苗费


  12.2315

  土地承包者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0.2939

  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合计

  575.1161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同和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白云区同和街同和经济联合社

  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6月6日

  白云区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张红,联系电话:37353757)

  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6月11日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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